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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翔律师做客《一起来学法》:有人说罪犯子女考公限制其实不存在,这是真的吗?

以下文章来源于《一起来学法》腾讯新闻官方账号,本文为节选。

核心速览:
·  犯罪人的近亲属确实会在考公、参军、进入重要岗位等面临不同程度的权利剥夺与资格丧失,有的是明文规定,有的非常隐秘。
·  尽管没有明文规定限制违法犯罪人员的近亲属录用为一般职位的公务员。但是公务员任用原则中有一条“突出政治标准”,从《公务员法》上是并没有规范要由这个家庭成员来决定这个人是否政治上合格,但另外一方面它有一个兜底的条款——“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这种不是特别明确、精准的表述,在现实当中就可能存在被泛化的倾向。

·  家庭成员犯罪确实也会影响到报考警校军校。根据具体规定来说,家庭成员犯罪也不是必然导致报考者绝对不被录取或者接受,但是现实生活中可能确实有一些院校是这样去执行。


近日,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建议,取消对罪犯子女考公的限制,引发了网友的讨论。罗翔发文称:只有当人实施犯罪,才能施以刑罚,不能突破“无罪不罚”这个最基本的底线。但反对的声音同样强烈。
到底该不该取消?本期《一起来学法》栏目,邀请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主任安翔律师等律师一起探讨。本文为直播文字沉淀上篇。


《一起来学法》:一般职位的公务员招录,在现实中会受到亲属犯罪的影响吗?是在什么环节可能会受到亲属犯罪影响?相关依据又是什么呢?
安翔律师:其实《公务员法》中,是没有明文规定限制违法犯罪人员的近亲属录用为一般职位的公务员。如果咱们一定要生搬硬套的话,那就是公务员任用的原则,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突出政治标准”说的具体是突出谁的政治标准?政治标准的考核又是按照什么样的标准?从《公务员法》上是并没有规范要由这个家庭成员来决定这个人是否政治上合格,但另外一方面它有一个兜底的条款——“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这种不是特别明确、精准的表述,在现实当中就可能存在被泛化的倾向。
《一起来学法》:公检法等部门因为其特殊的职业性质,政审的要求似乎更高一些。那么家庭成员犯罪会影响报考公检法机关吗?有没有相关规定?
安翔律师:我主要找了《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这里明文规定,考察对象的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
1.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或者贪污贿赂数额巨大、具有严重情节,受到刑事处罚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注意这块儿就不需要达到犯罪的程度,只要你的家庭成员有这样的行为就不行。
3.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这个也是不需要达到犯罪的程度,甚至不需要达到一个行政处罚的程度,只要认定你的家庭成员有这样的活动,你就不可能入选公安队伍。
4.其他可能影响考察对象录用后依法公正履职的情形。这就是咱们俗话说的“兜底”——家庭成员的其他行为可能影响考察对象录用后依法公正履职,那么我就不录用你。如果你确实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一些背景,那不录用你就是用人单位的一个权利,尤其这个单位又是国家强制机器时。但这里大家不要忘记,这里针对的仍是只要家庭成员有这样的行为,你就不能再被录用了。


供       稿: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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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编:安翔